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06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告 黃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51元,及其中新臺幣79,641元,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31日止,以每月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