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 陳添福
陳添進 陳添源 陳金玉 共同訴訟代 李志澄 律師理人被告 陳尚書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 陳清木
陳成君 陳成文 陳成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