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2號聲請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送達代收人 劉芮伶 相對人 吳智強
詹藝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52條及第53條之規定。而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98條、第5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25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間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之戊類事件(家事非訟事件)。經查,相對人吳智強雖設籍金門縣烈嶼鄉西方54號,惟其現住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而相對人詹藝貞之戶籍地及現住地均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等情,此為聲請人所自陳(見本院卷第48頁),並有戶籍謄本、送達證書、郵件回執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49至51頁),由此堪認相對人夫妻之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均係在桃園縣境無誤;又依卷附之借據、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書證觀之,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亦非發生在金門縣境。依上開規定,本件宣告分別財產制之調解事件,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