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進財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進財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進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6日│102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324號│撤緩偵字第1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交簡字│103年度基交簡字│││││號第878號│第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3日│103年3月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交簡字│103年度基交簡字│││判決││號第878號│第150號│││├────┼────────┼────────┼────────┤││判決│103年1月20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84號│執字第1028號│││├────────┤││││易科罰金分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