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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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士郎 送達代收人 劉錞澤 住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旌準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參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