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旌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岳健民 送達代收人 陳資爵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叁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叁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叁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