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甲○○
丁○○乙○○丙○○訴訟代理人 孫于淦 律師被告戊○○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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