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選上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二0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鎮權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
劉楷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 律師
袁健峰 律師 馮君傑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鎮權律師右上訴人因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