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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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告 林祺生 被告 彭兆樟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5,427元,應徵裁判費100,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