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 吳佳芸 被告 鄭俊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95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並諭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3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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