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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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告 張寶琴 被告 黃偉杰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2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1553 號裁定(113.10.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5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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