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原告 黃于華 被告 鄒佳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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