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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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許淑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