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38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告 葉鎧毅葉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38號民事判決之
主文欄關於年息之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㈠、及第八項關於年息之記載,均誤寫為19.7%,應更正為19.71%,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聲請更正判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判決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㈠、及第八項關於年息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等語。經查,本院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㈠係載明本院審酌本件年息之理由,第八項係載明審酌之結論,並依此為主文之表示,故原判決所表示者並無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難認原判決有何誤寫或誤載之顯然錯誤情形。是本件原告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核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