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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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及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民國105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受刑人張瑞明本案犯罪事實最後所為之裁判,確為本院於105年8月1日所為之105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68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