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債權人 陳清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米綺 即 張心瑜 即 張秀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張米綺即張心瑜即張秀珍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張米綺即張心瑜即張秀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捌紙,並說明究係依票據
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