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陳秋樺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
簡銘昱 律師被告 胡星明 訴訟代理人 吳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萬1,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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