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庚○○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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