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庚○○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