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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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4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件本票原本一件。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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