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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