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黃俊祐 被告台灣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姿佑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業已合意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此參之兩造簽立之借據第十三條規定自明,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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