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犯贓物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茲受刑人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開始執行,迄今已逾一年十一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等語。
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