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同意房屋重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五號聲請人 許素珠
許麗紅 張家仁 即 許明珠 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六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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