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勞訴字第11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79,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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