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緝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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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二七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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