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鑑字第二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肆年,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確定。惟受刑人甲○○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至同年六月二十二日犯妨害公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三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月,並於九十年四月二日確定,是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