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張智賢 賴昭文 被告 陳志鴻 (即 陳塗和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繕本逕送對造:按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陳塗和之遺產,則自應就全部遺產請求整體分割,惟依原告起訴狀之附表所示者僅就該遺產之一部即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請求分割,並未以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應予以補正追加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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