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8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弘偉
陳豊彬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106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罪事實欄一㈡關於「嗣於105年10月2日14時5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104年10月2日14時50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㈡關於「嗣於105年10月2日14時50分許」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嗣於104年10月2日14時50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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