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告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陳克和 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告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告 陳娜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原告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本件原告係請求將本院民國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106年4月20日分配表次序15債權記載,由次序15、債權受償種類「普通」、債權原本29,255,539元,變更為次序7、債權受償種類「優先」、債權原本262,911,1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655,605元(計算式:262,911,144-29,255,539=233,655,6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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