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6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騰飛被告王泉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認被告葉騰飛、王泉文(下稱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被告2人所涉上開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葉騰飛(當時尚未成年,有法定代理人在場一併參與調解)與告訴人 游盛翔 (及其法定代理人),於
106年8月17日,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告訴人及其代理人於撤回前,業經本院曉諭撤回不可分之效力)等情,有調解委員調解單、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綜上,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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