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薛智 為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于晴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就給付違約金部分提出異議(其餘部分未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被告異議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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