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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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8號原告 張啟雄 被告 吳姈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九七號竊盜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吳姈華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20497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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