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伯晨
相 對 人 曾美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彰簡
調字第1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
分會審查後,認其資力符合扶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
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
知書為據,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