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雅萍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
或蓋章,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
或蓋章,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原告
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7條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及法
定代理人漏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萬6,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
繳裁判費1,220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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