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詠凱(原名廖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詠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詠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犯罪嫌疑重大,經法院多次發佈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
6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雖被告否認犯行,但有證人證述及扣案證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於偵查中經傳喚、拘提未到,而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次發佈通緝乙節,有該署99年4月28日板檢慎偵體緝字第2557號、100年12月
23日板檢玉偵體緝字第7276號通緝書在卷可憑;而本件經提起公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亦經本院三次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遭本院三度通緝一節,亦有本院102年1月16日新北院清刑黃科緝字第30號、105年1月6日新北院霞刑黃科緝字第6號、106年6月9日新北院霞刑黃科緝字第
479號等通緝書附卷可佐,足證被告於本案偵審中屢次傳喚未到,顯有畏罪逃亡之情,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案雖已於106年8月31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9月21日宣判,然審酌前情,難期被告於後續審判程序能如期到庭,或於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故為確保上訴之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之執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所述,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106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施建榮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