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6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合於減刑要件之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2202號、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13號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上述判決2件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附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故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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