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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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權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50號原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珊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李慧珠 律師複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被告 任順 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權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號請求租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