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辛○○癸○○庚○○癸○○壬○○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告子○○訴訟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查報74年或76年間辦理系爭土地分割或買賣移轉登記之代書(是否為 李進成 ?),請於7日內陳報其姓名、地址,以利傳訊,或自行偕同到庭;及90年間委託辦理繼承回復登記之代書是否為 陳佃榮 ,或係 陳向榮 ,如為陳向榮,依本院查詢其年籍資料已於99年1月2日死亡,則有無其他代書事務所承辦人員知悉承辦該案件之過程及內容,並於7日內陳報其姓名、地址,以利傳訊,或自行偕同到庭。
三、請原告偕同證人己○○、戊○○,即 葉瑞松 及 葉瑞冬 之子到庭。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