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出否認子女之訴,然查,原告之住所地在彰化縣○○鎮○○路○○○號處,業據原告於起訴狀上敘明,揆之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