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10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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