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昌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昌億汽車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7年4月30日│28,540元│ZC0000000││││限公司甲○○│竹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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