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松林國際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昇昌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