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債權人甲○○兼法定代理乙○○人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乙○○、丙○○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按聲請狀所敍,受侵權之人為甲○○),若有醫療費支出等,請敍明債權人三人各對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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