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林雅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疑似大麻菸草1包(驗餘淨重為0.07公克)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