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72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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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時延琪
訴訟代理人 王錞熙
被 告 李玉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7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8月25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88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5,88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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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7,889元部份及自民國93年6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
│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表二:
┌───────────────────────────┐
│新台幣48,000元部份及自民國93年7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
│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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