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吳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起訴時被
告之戶籍地位在「屏東縣里港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且被告現非居住在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桃園市龜山區地址,有本院電詢被告之電
話紀錄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又本件侵權行為地
位在「臺中市大里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6頁),是
依上開規定,堪認本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俱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