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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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自字第五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甲○○與訴外人 蔡素珠 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以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五萬八千元,向鈞院執行處拍得坐落台中市○區○○○段六一九之二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二八四七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路○○○巷○○號房屋乙樓(下稱系爭房地),惟被告甲○○於向法院拍買時已知系爭房屋原係供神壇之用,且於拍賣後,整修房屋時經鄰人告知系爭房地曾發生過命案,係為一般人俗稱之凶宅,惟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使該屋能賣得高價,除以積極之手段隱瞞系爭房屋以低價法拍而來,且以消極之詐欺手段,故意隱瞞系爭房屋曾作神壇之用,又為凶宅等事實,致自訴人陷於錯誤,而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以四百三十五萬元高價向被告二人購買系爭房地,並已交付全部買賣價金,致原告受有四百三十五萬元之損害。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