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47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己○○○○○○、丁○○、戊○○○○○○、甲○○、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超過依新臺幣壹仟萬元計算利息之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部分係利息,自不得再計利息,該部分之聲請應駁回之。其餘聲請尚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首揭法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