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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