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三官大帝神明會)間因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台幣(以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除已繳第一審3,000元及第二審4500元外,其餘14,335元、21,5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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